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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 增强安全意识 守护生命安全

发布时间:2025-09-29 14:44:49


    生命安全重于泰山,每个人都应时刻将自身安全放在首位。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薄壁法庭依法审结一起因个人安全意识不足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法庭通过厘清责任边界、强化安全警示,向社会传递了“自身安全首要负责”的法治理念。

    基本案情

    2024年底,某村村民李某独自前往本村与邻村交界处的河沟内刨树根。时值冬季枯水期,河沟内只有部分区域有水,李某又经常从此路过,以为河沟内水不深,遂脱掉鞋子进入,却不知这一下水就是天人永隔。事发时,周围并无其他人员,李某溺水数个小时后,村干部经过该路段,发现路边的电动车和鞋子,但左右无人,意识到情况不对,便一边在村微信群里询问有没有中午未回家的人,一边组织人手到河沟内打捞、救援,并拨打了110。

    事后经过测量,案涉河沟内水最深处达2.2米,公安机关侦查后认定系一起意外事故。李某家人认为河沟所在村委会作为河沟的管理主体,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责任。

    村委会辩称,事发地点系开放性自然区域,非经营性公共场所。村委会的职责是进行公共事务管理,而非非经营性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人。且事发区域已设置了警示标志,日常也有人不定期巡视,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自行进入水域容易发生意外,其死亡与村委会不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且认为案涉河沟被村民赵某私自挖修,造成河沟变窄、变深,赵某应承担责任。李某家人遂追加赵某为共同被告,要求赵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系在刨树根过程中主动进入案涉河沟内,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系自身安危第一责任人,应当预见到不明水域的危险性,在没有充分评估是否安全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案涉水域,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对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赵某为扩大自己土地种植面积,擅自改造土地旁边的河沟,客观上致使河沟变窄、水深变深,此种改变河沟原始状态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村委会作为事发区域管理人,虽然自称在日常巡检中对危险区域进行了排查,但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存在管理上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赵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00元,村委会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00元。

    自然水域的安全风险不容小觑,切勿因侥幸心理擅自下水。同时也呼吁相关单位在职责范围内,通过设置警示标识、加强日常巡查等方式,尽到合理的安全提示义务,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生活环境。下一步,辉县法院将持续通过典型案例释法明理,引导群众强化自身安全防护意识,共同筑牢生命安全防线,为平安乡村建设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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