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6日,是农历端午节,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辉县市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庭长裴峰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当天中午,被执行人家属将飘香的粽子和案款送到裴法官手上,向其表示感谢。
2010年9月30日8时许,王新科驾驶电动车沿辉县市清晖路在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辉县市人民医院北侧时,与前方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张社香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张社香受伤。经审理,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决王新科赔偿张社香各项损失5570元。
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行履行判决义务,张社香于2011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但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时,负责执行该案的执行一庭庭长裴峰却犯了难,他在被执行人居住的西平罗乡东峪村了解到,事故发生后,被执行人一家已举家搬迁,经多方打听,村民告知被执行人一家是搬到辉县城内一小区住了,但都不知具体位置。面对这种状况,裴峰庭长并未放弃,而是通过各种手段,一个小区一个小区的进行细致的排查。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十几天的摸排,他总算找到了被执行人的确切地址。5月31日,他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新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同被执行人父母的谈话中他了解到,在事故发生前,为了改善生活状况,被执行人的父母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并向亲戚们借了大量外债,分期付款在辉县城里购置了一套住房,谁知道刚买完房子王新科就出了这个事故,他们家里也清楚该赔偿人家,但家里搜干刮净也就只能凑一千多块钱,自觉没法向受害人张社香交待的王新科一家人于是采取了消极的做法,举家匆匆搬迁,来了个一走了之。了解到被执行人的真实想法后,裴峰庭长告诉他们要放弃躲避执行的想法,积极想办法筹钱履行义务,同时表示会尽量给申请人做工作,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由于满脑子只有工作,他忘记了即将到来的端午节假期,通知双方于6月6日上午8点准时到法院参加和解。
6月6日上午快八点时,妻子让他一块到商场买些节日物品,准备利用这难得的假日休息时间,好好和家人团聚一下,可他却惦记着和当事人约好商谈案件的事,因此,他只和妻子说了一句“有事”就匆匆赶到法院等着双方当事人。在向申请人说明了被执行人的家庭状况后,申请人表示愿意做出让步,但在数额上双方始终不能达成一致,他反复和双方进行沟通,经过十几遍的反复商谈后,双方终于在邻近中午时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4300元到底,余款自愿放弃不再追要。为了表示履行的诚意,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主动表示要留在法院做“人质”,让其亲属去筹钱,争取当日履行完毕。经过一个多小时的等待,被执行人的父母不仅如数交来了案款,还带来了飘香的粽子,向节假日还坚持工作的执行法官表示自己的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