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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终有判,拆迁款项归原主

发布时间:2025-10-16 14:50:59


    生活中,因财产引发的家庭纷争屡见不鲜,它不仅会撕裂亲情纽带,更可能让原本和睦的家庭陷入长久的矛盾与内耗。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孟庄法庭就审结了一起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经过法官严谨细致的审理,全面深入地研判证据,最终认定被告独占拆迁补偿款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基本案情

    原告郭老与案外人李老(已去世)系夫妻关系,并生育三子女---长女李某甲、长子李某乙、二女李某丙。李某乙与被告闫某某系夫妻关系。郭老与李老生前二人共同创办经营大理石厂,后不再生产石材,并将部分厂房对外出租。李老去世后,作为儿媳的闫某某收取了租金数十万元,并将大理石厂的相关杂物予以处置变卖,获利3万元;且因城区规划需占用大理石厂部分土地,村委会与李某乙签订协议并按照约定将拆迁补偿款65万余元转至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原告郭老、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认为上述租金、拆迁补偿款及杂物变卖款系其四人的共有财产,闫某某私自占有,构成不当得利。

    但闫某某却辩称,2019年李老去世时,其出资安排丧葬事宜,大理石厂也一直由其与李某乙打理,每年向村委会支付租赁费、收取租金、对厂房的添附和管理也一直由其负责,其主观上没有占有拆迁补偿款的恶意,且已经陆续将补偿款转给李某乙43万余元,剩余款项用于家庭经营及家庭日常开支,其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基于村委会与李某乙签订《协议》的约定,收到了拆迁补偿款,但并不能据此支配和使用该款项,该款项仍属于郭老和李老夫妻共同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李老去世后,四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对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大理石厂被拆迁后,村委会对大理石厂进行了赔付,该赔偿款属于四原告共同所有。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其中共同所有的财产一半属于郭老所有,另一半属于李老的遗产,由四原告继承,为四原告共同共有财产。故郭老享有上述财产八分之五的份额,其他三原告各享有八分之一的份额。被告将原告享有的财产权益进行处分,构成不当得利,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的合法财产依法予以返还。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上级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是公正的,它不会偏袒任何一方。这一判决,不仅是对法律尊严与公平正义的有力维护,也为社会上众多类似的家庭财产纠纷案件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参考范例。同时,这起案件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财产的获取必须有合法合规的依据,哪怕是在血浓于水的家庭成员之间,也绝不能随意侵占他人应得的财产权益,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更会让自己付出沉重的代价。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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