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上午,国庆假期后的首个工作日,被执行人张某某便着急的带着案款来到辉县市人民法院,告知执行干警要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这是怎么回事呢?
2024年8月,张某某骑行电动车与同方向行驶的夏某某骑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此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辉县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张某某赔偿夏某某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1320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拒不履行判决的法律义务,夏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多次到其家中寻找,张某某却一直选择躲避。执行干警依法查控张某某名下的财产信息,并对其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发现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千元。正当执行干警一筹莫展之际,在多次查控被执行人信息时收到了查控系统反馈,张某某名下有保险。执行干警立即赶往保险公司对其名下的保单的保险种类、状态及现金价值进行进一步查询,查询到张某某名下购买有6万元的分红型保险,当即对保险进行冻结。
考虑到在保险期限未届满之前取出来会给投保人带来经济损失,执行干警再次与张某某取得联系并告知张某某若继续逃避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下一步将会强制退保,依法扣划该保单的现金价值,届时他不仅需要履行还款义务,而且还需要承担强制退保带来的经济损失。此时的张某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急忙告知执行干警自己现在在外地,一定会尽快到法院履行案款,请给自己几天时间。没想到国庆节刚过,张某某便主动来到了法院将案款一次性履行完毕,该案顺利执结,法院也依法解除了对其保险的冻结。
执行工作不仅要“强制”,同时也需要“温度”,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既保障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降低了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