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被告人张三在饮酒后路过某村庄,发现路边北侧生长着多棵杨树。见此地较为偏僻,张三便心生贪念,产生了将这些杨树卖掉换钱的想法,并抱有“如果被人发现再说”的侥幸心理。此后,张三通过某平台看到有人发布收购树木的信息,便主动联系收树人,谎称该村庄北侧的杨树是自己所有,准备将树木卖掉。2025年5月19日,张三带领买家到现场看树,双方协商后确定以1700元的价格成交。5月20日买家带人将此地共计18棵杨树全部砍伐,并通过微信向张三转账支付了1700元。经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的18棵杨树的市场价格为2510元。案发后,张三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树木并非“无主财产”,无论生长于何处,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采伐、出售均需遵循法定程序。即便涉案林木价值不高,擅自砍伐、出售的行为仍可能触犯刑律。“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本案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因贪图小利或心存侥幸侵犯他人林木权益,对森林资源的保护需时刻心存敬畏,严守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