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虎毒尚不食子”,而我市某村的一农民周某,因贪恋钱财,竟然以自己家庭困难为由,将出生刚满十四天的婴儿以38000元的价格卖掉。
2009年,家住我市某山区的男青年周某,经人介绍与本市某村的刘某相识,两人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后开始同居。2010年8月初,年仅19岁的刘某生下一名男婴,十四天后,这对愚昧的父母因为自己家庭生活困难,要以40000万的价格卖出自己的亲生骨生,后经他人介绍,以38000元卖给他人。案发后,周某被依法逮捕,刘某在取保侯审期间逃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于2011年4月20日,一审以拐卖儿童罪依法判决周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周某不服判决,提出卖掉孩子不是自己提出的,是孩子的母亲刘某提出来的,所以自己并不是主犯,因此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向上级法院提出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