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王某诉称,自己于2023年10月份在辉县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特定疾病医疗保险费用责任保额300万元,绝对免赔额0元,等待期30天,百分百赔付比例。王某在2024年4月份至10月份期间因恶性肿瘤多次住院治疗,医保报销后自费支出共计93242.99元,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于2025年5月份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王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自己的医疗费93242.99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王某在其公司确实投有保险,但双方约定的是一般医疗保险责任限额300万元,绝对免赔额1万元,且原告在投保时隐瞒其已于2023年9月份怀孕的事实,严重违反了健康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任何给付责任,同时可根据相关约定解除合同,不退还保费。原告王某反驳称,在投保时就自身健康状况已向保险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举证证明是自己的女儿小佳2023年7月份怀孕,曾于2023年9月借用自己的医保在当地卫生院产检,并非自己怀孕。关于保险公司说的免赔约定问题,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未进行过明确提示和说明。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王某举证证明当初的怀孕记录并非王某本人,故王某并无隐瞒自身状况的主观故意,且此次理赔的疾病与“怀孕”毫无因果关系。保险合同专业性强,保险人应在投保时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不能以投保人自行阅读为由,免除自身责任。
承办法官再次就此次赔偿与保险公司进行释法明理,经过多次多轮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一次性向王某支付83000元,王某表示同意。
在此提醒大家,在投保时,务必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妥善保管个人就医信息,切勿转借他人使用,以免引发不必要的麻烦和误解。对保险公司而言,“提示说明义务”不应是一句空话,就投保关键内容应向投保人强调告知,确保双方信息对称,实现真正的公平缔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