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有些债务人为逃避债务,通过离婚不当分割、无偿赠与或者低价转让等方式转移财产。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于离婚不当分割引发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张某向李某出具欠条,载明欠付李某饲料款5万余元。后张某一直未支付该款,李某将张某诉至辉县法院。经调解,双方于2023年12月达成调解协议。然张某仍未按调解协议履行,李某于2024年7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实际执行到位1.8万元,剩余款项未能执行到位。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2024年8月,张某去世。2025年7月,李某在调取张某的婚姻信息时发现:2023年11月,张某与其妻陈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即房产一套归陈某所有;债务由张某负责偿还。李某认为该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明显失衡,债务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致债权无法实现。故以陈某为被告再次诉至辉县法院,要求撤销张某与陈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
庭审中,陈某辩称其与张某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且双方离婚时间早于张某起诉时间,二人并非为了逃避债务和法院执行而离婚;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相关财产分割条款并无不当,不应被撤销。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于2023年7月向原告出具欠款证明,于2023年11月与被告陈某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案涉房屋归陈某所有,债务由张某负责偿还。张某在债务未清偿情况下,将自己的财产份额无偿赠与陈某,致使法院在执行张某时因无其他财产执行,而终结执行程序,对原告的债权造成了损害,故最终依法判决撤销被告陈某与张某于2023年11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遏制债务人通过离婚财产分割逃避债务的典型案例。它明确了在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律将为债权人提供救济途径,同时也警示债务人及其关联方,任何试图通过不正当财产处分逃避债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下一步,辉县法院将持续加强对债权债务类纠纷的审理力度,依法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