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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协议承养老,明晰权责免纠纷

发布时间:2025-11-04 14:27:38


    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孟庄法庭审结了一起原告与四被告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当老人用房产换照料“生养死葬”的承诺遇上财产传承的约定,遗赠扶养协议本是保障“老有所依”的善意纽带,却常因权责模糊、履行偏差陷入纠纷泥潭。

    基本案情

    原告任老太与任某某(已故)系姐弟关系,被告杜某枝系任某某之母、被告杜某扬系任某某之子,被告杜某惠系任某某之女,三被告为任某某第一顺位继承人。被告杜某芳系任某某前妻。2024年1月3日,任某某与其姐姐任老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书》,约定由任老太承担任某某的衣、食、住、行、医疗、养老等扶养义务,任某某去世后其位于辉县市某小区房产遗赠给任老太。任老太按照《遗赠扶养协议书》承担了相应的义务。任某某病故,又办理了任某某的丧葬事宜,按照《遗赠扶养协议书》的约定,任老太应依法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但四被告拒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无奈任老太一纸诉状将四被告诉至法院。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和任某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因此,杜某枝、杜某扬、杜某惠作为任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并不享有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原告负责照料任某某的生活,负责任某某的吃、穿、住、行、医疗、养老等,在任某某过世后,案涉房产便赠与原告,由原告负责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四被告予以配合。原告庭审中已举证证明其完成了对任某某的生养死葬义务,原告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四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证。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为人民群众提供了行为准则和价值引导,有利于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如果扶养人如约履行协议约定的生养死葬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扶养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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