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7日,曾经到法院纪检部门反映案件执行缓慢的案件申请人许凡,在收到全部案款后,为辉县市法院执行局干警送来了一面锦旗表示感谢。
2010年8月,被执行人赵广义酒后无证驾驶从杨红旗处借来的轿车,将骑电动车的许凡撞倒,造成余帆受伤,电动车毁坏。经公安部门处理,赵广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许凡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颅脑损伤、多处软组织损伤,花费医疗费两万五千多元。事后许凡将赵广义和杨红旗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连带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四万多元。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赵广义赔偿许凡两万一千元,杨红旗赔偿一万一千元。判决生效后,许凡提起执行申请。
辉县市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赵广义家里母亲有病,两个孩子尚小,全家均靠赵广义一个人在外打工维持生活,赵广义陆续交来执行款,并订下还款计划。鉴于被执行人赵广义的经济状况,辉县市法院执行干警同意其分期交款的执行计划。但申请人许凡认为执行力度不够,要求法院干警向被执行人赵广义采取强制人身措施,以求早日结案。法院执行干警耐心地向申请人做了解释工作,但没有得到申请人的理解,并向法院纪检部门反映案件执行力度不够强硬。在这种情况下,执行干警对执行工作的热情没有受到一丝影响,继续做二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并于5月25日对长期不在家、不履行义务的杨红旗果断地采取了强制措施,向其宣传了法律的严肃性,做通了他的思想工作,次日杨红旗将所有案款全部履行。执行干警又继续做赵广义的思想工作,以促使他早日交齐案款。6月9日,赵广义将剩余案款全部交清。
为感谢执行干警的努力,也为自己的行为表示道歉,申请人许凡为辉县市法院执行局送来了一面锦旗,上写“执法如山,清心似镜”,以表达感激和愧疚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