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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须谨慎,不当保全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5-11-24 08:27:16


    在诉讼活动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程序保障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从而确保原告胜诉后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是一把“双刃剑”,申请人需谨慎使用,否则可能因错误保全而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甲公司因乙公司拖欠其工程款,向辉县市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乙公司及其股东孙某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50万元,并由某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了保单保函,法院依法裁定并冻结了相关财产。后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130余万元工程款及利息,股东孙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孙某以甲公司错误冻结其个人账户系保全错误、造成相关损失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赔偿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导致的经济损失20万余元,并要求某保险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并认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孙某系乙公司股东之一,并非合同相对人。乙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财产并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作为合同一方,根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甲公司申请对乙公司财产进行保全并无不当。甲公司申请对股东孙某采取保全措施,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孙某与乙公司财产混同,存在过错,应赔偿给孙某造成的损失。根据某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供的保单保函,应对甲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根据原告账户被冻结及解封的时间,判决甲公司赔偿原告损失8万元,某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诉讼主体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障,在诉前或诉中提出财产保全是较为普遍的做法。财产保全在保证裁判顺利执行、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任何权利行使都有其边界,超越边界将可能有损其他主体的权益。不当保全、滥用保全的行为也给被保全主体造成了不利影响。本案判决有利于引导保全申请人合理行使财产保全的权利,遏制不当的保全行为,最大限度降低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的影响,服务和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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