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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向异性转账≠赠与 举证才是关键

发布时间:2025-12-17 09:49:31


    原告周某发现丈夫宋某向被告杨某转账数万元,认为二人存在暧昧关系,该转账系丈夫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遂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判令被告返还款项及利息。被告杨某与第三人宋某则辩称,双方系工作关系,转账为业务提成与工资结算,并非赠与,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梳理双方证据与陈述发现,原告仅提交了转账记录,却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与宋某存在非正当关系,也无法证实案涉转账具备“无偿赠与”的法律特征。反观被告与宋某,提交了劳动关系证明、双方互转款项记录等证据,印证转账系业务往来。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原告需对“赠与行为成立”“双方存在非正当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撑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这起案件凸显了婚内财产纠纷中赠与行为的举证规则:并非所有婚内向异性的转账都能被认定为赠与,主张赠与无效的一方,需同时举证证明转账的无偿性与双方的非正当关系。若仅以转账记录作为“孤证”,缺乏其他证据佐证,诉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这也提醒当事人,面对婚内财产争议,需注重证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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