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三从其弟弟处得知了一条“生财之道”,利用某网购平台针对新用户的专属优惠,以低至0.01元、0.1元或者1元的象征性价格,抢购日用商品,再转手加价卖出,从中赚取差价。张三初尝甜头后,认为此事有利可图,但需要大量的网购平台新用户,所以张三就在人来人往的广场、路边街头,以毛毛熊、气球等小礼品,“扫码就送”为诱饵,吸引过往路人驻足,许多人在不知其真实目的的情况下,出于对小礼品的喜爱或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不强,便将自己的手机交予他操作,完成了网购平台新用户的注册。就这样,张三将骗取来的新用户账号在网购平台上抢购大米、卫生纸、日用百货等商品,货物到手后,再以低于市场零售价格在自己的朋友圈中发布广告进行销售。这套“空手套白狼”的生意,他整整运作两年。直至后期,因市场监管趋严、“新用户”资源枯竭,以及平台优惠力度减弱,利润空间被压缩殆尽,张三才收手。经审计,其通过此方式获取实际支付金额与商品正常采购成本之间的差额,高达人民币58115.51元。
另一名被告人李四在微信群里接触到了同样的网购平台“撸货秘籍”,当时没有稳定经济来源的李四,仿佛看到了一个轻松的赚钱门路。与张三亲自下场“地推”不同,李四选择了更“高效”的线上模式--他直接从专门的微信群里购买已成套打包好的网购平台新用户账号,每组三个,价格在22元至27元不等。李四用这些新账号以极低价购入大米、洗洁精、方便面等商品,再加价转卖他人,赚取差价。在短短时间内,他完成的订单量就达数百单。经审计,李四通过这种方式赚取的差额为人民币6720.53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二人的行为最终被发现。辉县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三、李四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分别主动退赔了被害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四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互联网平台的优惠活动是基于诚信原则设计的,任何通过虚假手段“薅羊毛”的行为如果超出了合理范围,恶意利用平台漏洞或规则缺陷来获取不当利益,将面对法律的制裁。消费者应遵守规则,勿因蝇头小利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