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6日,在申请人的积极配合下,辉县市法院执行局干警冒雨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方,细心做当事人思想工作,最终将案件顺利执结。
2005年开始申请人尚永军用自己的挖掘机在被执行人何金田承包的工地干活,2008年经双方结算,何金田为尚永军出具了 10557元的欠条,后经催要,一直未支付,尚永军将何金田告上了法庭。2009年4月,法院判决何金田支付尚永军欠款10557元,承担诉讼费65元。判决生效后,尚永军提起了执行申请。
辉县市法院受理该案后,向何金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何金田认为承包款被其他承包人取走,自己不应支付该款。经过执行员协调,双方于2009年11月达成和解协议,何金田先行支付6000元,下余款项于2010年5月付清。到期后,被执行人何金田以原先理由未支付,并一直下落不明。2011年8月16日,尚永军到获嘉县办事,无意发现了何金田也在获嘉县办事,连忙和辉县市法院执行局执行员联系。执行员接到电话后,天正下着大雨,大部分执行员已经下乡,警车也已经派出去了,就连忙向执行局局长请示,将就近的部分执行员和警车叫回,迅速驶向获嘉县。执行员和申请人一起来到被执行人处,三方坐到了一起,执行员开始从法律规定和双方交情出发,向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从上午十时多一直做到下午三点多,期间还自费请双方当事人坐到一起简单吃了顿中午饭。终于,在执行员的耐心协调下,双方当事人对执行员的工作深深感动,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打电话借来了全部案款,当场将执行案款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