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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务工遇车祸,赔偿争议如何定?

发布时间:2026-01-20 09:47:16


    交通事故赔偿中,超龄劳动者能否主张误工费?非医保用药是否应予赔偿?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就审理了一起超龄劳动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5年1月,62岁的原告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路上行驶时与被告郝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王某受伤且车辆损坏。经相关部门认定王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郝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两次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共计1.3万元,电动三轮车维修花费1050元。经司法鉴定,王某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30日。因赔偿协商无果,王某遂将郝某及郝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辉县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3万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二被告均以王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赔误工费,同时保险公司指出对于王某提出的在治疗过程中的非医保用药不应予以赔付,车辆损失无维修发票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关于误工费,王某虽超过退休年龄,但经调查已证实其以种地、打零工为生,具备劳动能力和合法收入来源,事故导致收入减少,应支持误工损失,按照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关于非医保用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未将医疗费限定在医保医疗费用范围内,保险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非医保用药对于王某的治疗不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因此免赔主张不成立。关于车辆损失,虽无维修发票,但王某提供的维修收据与微信支付凭证相互印证,损失客观存在,依法予以确认。最终,法院核定王某各项合理损失共计3.4万元,因该赔付未超交强险限额,遂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全额赔偿。

    在此提醒大家,误工损失的核心是“收入是否因事故减少”,而非“是否达到退休年龄”,超龄劳动者有合法收入来源即可依法主张。保险公司以“非医保用药”拒赔需承担举证责任,无证据证明用药不合理的,应予以赔偿。交通事故发生后,要妥善留存医疗单据、维修凭证、支付记录等证据,为维权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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