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前一晚,被告人张三的母亲因病情紧急被送入重症监护室。他奔波处理至深夜,回到家时已近凌晨,心情烦闷、身心俱疲之下,张三独自饮下约三四两白酒,试图缓解焦虑。然而,酒精尚未散去,责任却已到来。次日早上,作为驾校教练的张三,本应负责带领四名学员前往科目三场地进行训练。在明知自己可能仍处于酒精影响状态的情况下,他依然驾驶着单位的教练车,载着学员们出发了。车辆行驶途中,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张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张三的行为不仅仅是醉酒,更是对职业责任的亵渎和对公共安全的极大漠视。本案给所有驾驶人,尤其是职业驾驶人敲响了警钟:方向盘不仅掌握着车辆的方向,更承载着沉甸甸的法律责任和他人生命安全。对于驾校教练、客车司机、出租车司机等职业驾驶人而言,法律和社会赋予了更高的安全期待。一次侥幸的醉驾,足以摧毁多年建立的职业信誉,甚至面临牢狱之灾。请牢记:酒精可以代谢,但生命无法重来;烦闷可以理解,但法律不容试探。拒绝酒驾,是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更是对社会负责。尤其是手握他人“驾驶起点”的教练们,更应成为敬畏规则、尊重生命的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