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辉县市吴村镇某村委会在乡村公路上横穿道路铺设水泥管道,施工结束后将破除路段用水泥硬化,并堆积了土疙岭,但在施工路段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安全防范措施。2010年10月13日上午10时许,肢体残疾人王老太骑老年电动三轮车去该镇走亲戚通过施工路段时,被告村委会方看管人员柴某帮助其通过障碍物土疙岭。当日下午5时许,王老太骑老年电动三轮车走亲戚回家再次途经施工路段时,下车从路北边农田推车绕行时被摔伤,经诊断伤情为右股骨踝上骨折,住院治疗10天,花费医疗费1359.1元,经鉴定结论为八级伤残。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老太将施工的村委会起诉至法院。
辉县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辉县市吴村镇某村委会在乡村公路上挖沟铺设水泥管道,施工结束后虽在道路上横向堆置土疙岭以阻止车辆和行人通行,但被告在施工区域并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原告被摔伤,被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另原告在明知施工路段不能通行时,未通过其他路段绕行且推车从施工路段旁边的农田里绕行,其本人系老年人且身患残疾,已经预见到从农田里推车绕行可能给其造成伤害的损害后果,因其轻信能够避免致使损害后果的发生,原告对造成其自身损害后果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因此,根据原被告各自的过错程度,辉县市法院确认被告赔偿原告40%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