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某外卖公司骑手李某,无证驾驶经鉴定属机动车范畴的两轮电动车,在配送订单途中,与步行的未成年人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受伤。经相关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两次住院治疗,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便将李某、李某所属外卖公司及外卖公司为骑手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其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6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外卖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在李某履职期间,相关赔偿应由保险公司依约足额赔付,若需外卖公司承担责任,外卖公司有权向李某追偿。保险公司则主张仅赔偿保险合同列明项目,护理费、营养费等均属除外责任,拒绝赔付。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事故确系李某履行外卖配送职务期间发生,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属于保险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交的保险合同中写明的限缩赔付范围的格式条款属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法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依法无效。故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外卖公司承担,外卖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依法向李某追偿。 综合考量事故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判定李某承担该事故80%责任,加上精神抚慰金4000元,王某的合理损失共计为9.7万余元,因该金额在保险公司赔付限额内,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某赔偿款9.7万余元。
在此提醒大家,保险公司对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未履行法定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平台工作人员履职期间侵权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担责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