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辉县市法院审理了一起用雪碧瓶装百草枯农药致人误喝,受害者要求其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的案件。
2010年6月12日下午,宁某与王某同在公路上晒小麦,宁某因口渴需要喝水,王某说自己有水,让宁某去喝。宁某按照王某的指示,来到装有啤酒和矿泉水的簸箕旁,误将用雪碧瓶装着的百草枯农药喝下,宁某中毒后被送至乡卫生院,因病情严重,随即被转至新乡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宁某共住院15天,花费医疗费三万余元。
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宁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因口渴需要喝水,被告让原告去喝自己的水,因被告没有明确告知原告其用雪碧瓶装有百草枯农药,且被告未将农药放置于路边隐蔽位置,致使原告误将百草枯喝下,造成原告人身受到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故被告理应承担给原告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相应责任;又因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喝水时应当对雪碧瓶装有黑青色的液体作出明确判断,因其疏忽大意未尽到注意义务,其存在主要过错,故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遂确认被告赔偿原告30%的经济损失,原告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故法院根据其过错程度免除被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