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理赔中,不少车主会遇到“母车投保,子车出事,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投保人为车辆购买保险,本就是为了防范风险,可当意外真正发生时,却因车辆归属、投保主体等问题被拒赔。那么,这种情况到底该不该赔呢?近期,辉县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辉县市某物流公司为名下一大型挂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货车商业意外险,约定驾驶或乘坐意外身故残疾赔偿额度为每人50万元。保单特别约定,仅承保被保险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2023年8月,该车辆驾驶员张某在卸车台卸载子车时,发现子车轮胎抱死。为排除故障,张某便趴在子车下方检修刹车片和刹车锅,检修过程中子车突然下滑,张某被碾压,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家属向保险公司主张50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遭拒,张某家属便将保险公司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张某的意外身故保险金50万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案涉事故是在卸载子车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并非为维护承保车辆继续运行的临时停放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不属于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案涉保险争议条款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向投保人送达该条款并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故该条款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发生效力。其次,即便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送达该条款并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争议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案涉被保险车辆为营运货车,装、卸货是其正常运行的必经环节,张某在卸货过程中为排除故障检修车辆,属于正常使用车辆的行为,在此过程中发生的突然的、非本意的意外死亡,属于保险事故范畴,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给予赔付。
遂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家属意外身故保险金50万元。
在此提醒大家,保险公司对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未履行法定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平台工作人员履职期间侵权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担责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