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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纾民怨 倾情调解促和谐

---辉县市法院能动司法调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1-09-28 10:30:16


   在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人民法院负有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任。辉县市法院以“定分止争、促进和谐”为己任,变机械司法为能动司法,充分运用调解手段,使一起棘手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于近日圆满结案,双方当事人由严重对峙到握手言和,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1年4月29日0时10分许,辉县市董某驾驶无牌大货车沿辉县市新三原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常村镇某村路口时,与步行过马路的杨某、梁某夫妇发生相撞,造成夫妇二人死亡。经交警队事故责任认定,本案肇事司机董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5月19日死者的两个女儿和老母亲将肇事司机董某、肇事车主张某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一并诉至辉县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40万元。但肇事司机董某因此案已被批捕,依照法律规定,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应中止审理。但两位亲人的离世,使死者家属情绪非常激烈,他们将遗体存放在医院太平间不肯安葬,并带领亲戚到董某家理论,双方矛盾一触即发。本事故民事赔偿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到董某的量刑幅度。此案若不及时处理,死者亲属与肇事方之间很有可能发生不可想象的重大事故,给社会的安定祥和带来危害。

   在此种情况下,辉县市法院承办该案的民一庭改变往常那种机械司法的做法,及时传唤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耐心细致的解疑释法以及苦口婆心地做疏导调解工作,经过五次“拉锯式”调解,原告方终于明白了法官的良苦用心,逐渐冷静下来,积极配合法官所做的调解工作;肇事车主张某及其司机董某也认识到由于自己的重大过错给原告方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愿意进行赔偿,双方于8月10日终于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肇事司机董某、被告肇事车主张某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分别赔偿三原告3万元、4万元和26万元,共计33万元。

   至此,这起双方矛盾一触即发的重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辉县市法院民一庭法官们的倾情调解之下,终于取得了“妙手回春”的效果,及时掐灭了即将引爆的“导火索”,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

责任编辑:白雪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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