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薄壁法庭审结一起油补款发放纠纷案件,法官通过清晰厘清举证责任,为这场“现金交付”的拉锯战画上句号。
2020年,某客运队为股东发放1.5万元油补款,由会计赵某负责发放。2025年,股东李某查询账户时发现该笔油补款一直未到账,遂多次向赵某催要,索要未果后将赵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赵某的陈述前后矛盾:先是称误将款项打给另一股东孙某,后由孙某取现转交李某,还申请孙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后又以“时间太久”为由推翻前说,改称自己柜台取现后当场交付李某。李某称自己当日的确在该银行存了一笔10000元的定期存款,但该款项是自己的其他收入,并非油补款,并提交了银行流水,证明自己当日存款时间早于孙某取款时间,否认收到该笔油补款,并指出赵某的说法不符合常理,该银行距离李某家较远,赵某直接转账即可,无需取现金;且如果李某收到该现金,应为赵某出具相关凭证。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赵某辩称已完成付款义务,却无转账记录、收款收据等直接证据,且陈述前后矛盾,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赵某返还李某2020年油补款1.5万元。判决生效后,赵某主动履行了案款。
法官提醒
钱款交付尤其是现金交易时,务必留存好收款凭证、转账记录、收条等关键证据,避免因“口说无凭”引发纠纷。辉县法院将始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用公正裁判守护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