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更是维权重点。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孟庄法庭审理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纠纷,因失地保险费引发争议,其中的维权误区值得所有被征地农民警惕。
原告李某某是辉县市胡桥乡村民,家中4.79亩承包地因水竹秀苑项目被征收。2020年6月,李某某与村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已领取土地补偿款、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但认为村委会隐瞒了失地保险费,要求按每亩41700元标准支付失地保险费及利息,并将村委会与房地产公司一同诉至法院。
庭审中,村委会表示失地保险费由社保部门发放,与村集体无关;房地产公司则辩称,双方无合同关系,且原告起诉已过三年诉讼时效,自身并非适格被告。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失地保险费属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性补偿,需依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分配方式和发放主体。李某某未能提交相关补偿安置方案,无法证明该费用应直接支付给个人,此类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最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李某某的起诉。
法官提醒
一是要明确责任主体,失地保险费并非民事合同款项,由社保、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按安置方案落实,并非村委会或开发商直接支付,维权应找行政部门,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二是找准维权路径,征地补偿中仅平等主体间的合同、侵权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失地保险费争议需通过行政途径、信访复核、行政裁决等方式解决,盲目起诉会被驳回。
三是签好协议留好证据,签订补偿协议时,要逐项核对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附着物补偿及社会保障费用,明确项目、标准和支付主体,同时妥善保存征地批复、安置方案、协议、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
四是牢记诉讼时效,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三年,权益受损后要及时主张,避免因超时效丧失胜诉权。
征地补偿关乎长远生计,失地农民遇到补偿纠纷切勿盲目维权。先厘清争议性质、找准责任主体,再通过合法渠道反映诉求,才能高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辉县法院也将持续依法处理征地类纠纷,全力保障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