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罚款决定,牵出两份裁量标准。新旧规定交替之际,该用哪一个?
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了一起行政处罚争议案件。原告是一家物业公司,因不服街道办事处及政府罚款决定和复议结果,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没有一判了之,而是找到了更柔性的解法。
案件的焦点十分明确:罚款究竟该按哪份标准来定?
一份是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2021年发布的豫消函〔2021〕155号文件(编号026-4规定);另一份是国家消防救援局2025年9月10日印发的〔2025〕39号《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0规定)。两份标准同时“在场”,该如何选择?
街道办事处认为:处罚时新规尚未生效。案件于2025年9月10日立案,处罚决定作出于2025年10月23日,国家新发布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虽于2025年9月10日印发,但明确规定自2025年11月9日起施行。也就是说,作出处罚时,新规还未生效。因此,街道办事处认为适用河南省原有的裁量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审理时注意到一个细节:虽然新规尚未施行,但立案时该文件已经发布。更重要的是,新规第十九条明确要求,各省此前已制定的裁量标准,应按照本《基准》修订完善。这意味着,新规虽未正式生效,但已释放出明确的裁量导向。
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法官决定借鉴“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精神——这一原则在刑法中体现有利于当事人的理念,在行政裁量领域同样具有参考价值。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参照新规中序号50的规定,将罚款金额确定为3600元。被告方随即缴清了罚款,案件画上圆满句号。
这起案件虽金额不大,却折射出行政执法中的一个常见难题:新旧规则交替期,如何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
法官没有简单下判,而是通过调解,在尊重旧规有效性的同时,吸收了新规的裁量精神,最终让当事人心悦诚服地履行。
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裁量权也不应是机械的套用。在规则的缝隙里找到公平,在程序的框架内促成实质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