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KTV唱歌后感觉老板要价高,便将店内物品砸坏的周某,近日被辉县市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2010年12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周某在辉县市李某开办的KTV某房间内唱歌、喝酒。结账时周某感觉对方算价高,在返回房间拿钱时,遂无故将房间门踢坏,并将房间内的点歌机、茶几砸坏,后周某未结账离开该歌厅,被损坏物品价值3100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予以刑事处罚,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周某管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