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重疾险本是为了给生活添一份保障,可当确诊癌症遭遇拒赔时,这份保障该如何兑现?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用司法温度化解理赔僵局,为投保人守住了“病有所赔”的底线。
2017年1月,原告李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按期缴纳保费九年,从未间断。2025年12月,李某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经临床诊断为左侧甲状腺乳头状癌,并接受了相关治疗。
出院后,李某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称,李某的病理报告显示为BethesdaⅠ类,未发现恶性细胞,不符合合同中“经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恶性肿瘤”的理赔标准,不能认定为恶性肿瘤,因此拒绝赔付保险金。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将保险公司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坚持以病理报告为唯一依据,认为未检出恶性细胞即不符合理赔条件。原告李某称临床诊断结合了BRAF基因检测阳性、彩超异常征象等多项医学依据,虽病理取样存在局限,但综合判断可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为查明事实,承办法官专程赴相关医院调查取证。该医院负责人在调查笔录中明确说明:“临床诊断结合了系统基因检测结果,BRAF检测阳性确诊乳头状癌的准确率接近100%,结合超声表现,院方诊断无误。”同时,因患者已接受消融治疗,病变部位无法再进行司法鉴定,客观上无法获取更完整的病理样本。
承办法官没有简单“一判了之”,而是围绕争议焦点,向双方耐心释法:保险合同的履行应遵循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临床诊断是医疗机构基于完整医学依据作出的专业判断,不应机械套用单一病理标准。在病理取样受限、基因检测与超声表现高度指向恶性肿瘤的情况下,应尊重临床诊断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经过反复沟通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支付李某保险金97000元,支付后案涉保险合同终止,李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一场持续数月的理赔纠纷,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圆满化解。
在此提醒大家,保险合同约定的“病理学检查”并非唯一判断依据。当临床诊断结合基因检测、影像学检查等形成完整证据链,且病理取样存在客观限制时,应综合医学规范和专业判断认定疾病性质。再则保险公司在理赔审核中,应秉持客观公正态度,全面考量患者的诊疗过程和医学依据,避免片面援引条款拒赔;投保人也应如实告知病情,留存完整医疗文书,为理赔提供充分支撑。若遭遇不合理拒赔,可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法院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平衡双方权益,守护公平正义。辉县市人民法院将持续聚焦民生领域纠纷,以高效调解化解矛盾,以公正裁判明晰规则,切实守护群众的“钱袋子”和“安全感”,为营造公平有序的金融保险环境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