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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安装“土电梯”致人伤残,法院判决:房主担责赔偿!

发布时间:2026-04-10 14:39:53


    私自在家中外墙安装简易升降机,看似图方便,却暗藏致命安全隐患。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孟庄法庭审结一起因“土电梯”断裂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划定责任,判决设备所有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原告宋某前往被告刘某、郎某夫妻家中查看旧水池,在被告郎某陪同下,乘坐二人私自安装在住宅外墙的简易升降机前往二楼。运行过程中,升降机钢丝绳突然断裂,两人双双坠落,均遭受不同程度损伤。此次事故中,宋某伤情尤为严重,经专业鉴定,构成九级、十级伤残,先后产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事发后,二被告仅垫付1万元,便拒绝再承担任何赔偿费用。多次协商无果后,宋某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剩余损失24万余元。

    庭审中,二被告辩称,该升降机为家庭自用,并非经营使用,且宋某系主动强行搭乘,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升降机属于私自加装设备,无任何安装许可手续,也未经过专业安全检验,本身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刘某、郎某作为升降机的共同所有人和日常管理人,未履行安全维护、风险防范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主要过错。而原告宋某明知该设备是自制非标升降设备,仍擅自乘坐,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依法酌定二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责任。扣除已垫付的1万元,最终判决刘某、郎某共同赔偿原告宋某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法官提醒

    严禁私自安装、使用“土电梯”“简易升降机”等无资质、无检验、无安全保障设备;升降设备所有人、管理人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即便设备用于家庭自用,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仍需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公众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坚决不乘坐、不使用自制、改装及无安全资质的升降设备,切勿因一时便利酿成大祸。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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