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孟庄法庭审结一起经营场所管理者责任纠纷案件,韩某甲、韩某乙、杨某某等家属因亲人在温泉度假村消费时猝死,将度假村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最终度假村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被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25年7月7日14时,韩某某独自前往辉县市某温泉养生旅游度假村洗浴消费。17时02分,他向工作人员表示身体不适,随后出现头晕、乏力等症状。工作人员虽提供了食物、绿豆水并陪同至室外休息,却未进一步密切关注,也未及时采取医疗救助措施。
当晚20时许,韩某某在洗浴区域突然晕倒。工作人员20时27分报告情况,却拖延至20时49分才拨打120,期间未规范实施心肺复苏,还在未征求急救人员意见的情况下擅自移动韩某某。经120急救人员现场抢救,韩某某最终确认死亡,死因为猝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韩某某猝死主要系自身疾病所致,但事发时韩某某已明确表示身体不适,度假村在其晕倒后,存在22分钟急救延误、未规范实施急救、擅自移动患者等过错,客观上延误了抢救时机,未履行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度假村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公众责任保险。最终,法院判决度假村赔偿家属21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家属8万余元。
法官提醒
洗浴、酒店等经营场所需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发现消费者头晕、心慌等不适,需高度警惕、密切关注;发生晕倒、昏迷等紧急情况,应第一时间拨打120,在专业指导下开展急救,严禁拖延、擅自移动伤者;消费者进入公共场所,需客观评估自身健康状况,基础病患者谨慎前往;出现不适症状,应立即停止活动、及时告知工作人员并主动就医,切勿抱有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