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中,不少市场主体碍于情面,设备租赁仅凭口头约定办事,不签书面合同,极易埋下纠纷隐患。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薄壁法庭审结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妥善化解双方租金争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3年,孙某承包某小区楼栋施工工程,向好友李某租赁两台施工电梯。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对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等关键内容仅作口头约定,未留存任何书面凭证。后期合作过程中,双方因租金结算、租用时间等问题矛盾激化、各执一词。孙某主张电梯每台每月租金6500元,按实际租用时间核算;李某则辩称约定租金仅每月3000元,仅认可支付14个月租金,其余因疫情、工程停工未实际使用不应计费,且电梯老化故障多、维修不及时造成施工损失,要求酌减租金。双方协商无果,孙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结合双方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及本地行业惯例,采信孙某诉求租金标准。同时考虑电梯故障频发、影响施工实际情况,对李某酌减租金诉求予以支持,酌定单台电梯月租金调整为6000元。综合疫情停工、设备使用实际,法院酌定租赁计费按40个月核算,实际使用14个月按每月6000元计费,未使用26个月按每月3000元计费,最终判决李某支付租金约30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被告已主动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建筑设备租赁周期长、金额大,市场主体务必强化合同意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切莫轻信口头约定引发纠纷。发生争议应理性协商,通过合法途径依法维权。
下一步,辉县法院将持续发挥审判职能,常态化开展以案释法普法宣传,引导市场主体规范交易行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