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别人车窗开着,便顺手将包“牵”走的栗某,日前被辉县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
2011年4月6日下午,被告人栗某路过辉县市冀屯乡某食品公司附近时,发现夏某的一辆机动三轮车停在路边,车内无人车玻璃却开着,车前工作台上放着一个暗红色的包。栗某遂顺手将该包盗走,包内装现金17500元。当天,辉县市公安局民警到栗某家中将其所盗夏某的提包及现金17500元扣押,并发还夏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其盗窃的脏物已追退被害人,可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也给个别粗心的车主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