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之初,我完全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态,身边人都劝我别抱太大希望,但在维权的过程中,法院带给我的公正、高效、暖心让我倍感温暖,你们真是老百姓的好法官。”在拿到全部案款后,4月30日上午,陈某向承办法官送来锦旗时激动的说道。
2019年8月,陈某入职辉县某商贸公司,先后担任收银员、验货员,月平均工资3400元。2025年6月5日,公司无故要求陈某交接工装、钥匙、门禁卡等物品,随即禁止其上岗,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一事产生争议。
陈某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损,于是向有关部门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因不满仲裁裁决书结果,便将某商贸公司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商贸公司支付自己的经济补偿金、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共计6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陈某向法庭提交了与公司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自己是被无故辞退的。商贸公司辩称是陈某无故不来上班,视为自动离职,致劳动关系解除,拒绝支付任何补偿,但未能举证证明陈某系自动离职。
法院认为,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用人单位在获得证据的能力方面较劳动者更占优势。因此,商贸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是陈某主动提出离职的,再结合陈某的举证材料及能力,该情形视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是由商贸公司提出的,故商贸公司应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
结合陈某上班打卡记录,法院最终判定商贸公司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共计4.1万余元,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6月5日解除。
一审判决后,商贸公司不服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一面锦旗,承载着群众的信任与认可。一份判决,彰显着司法的公正与担当。辉县市人民法院始终聚焦民生司法需求,用心用情审理每一起案件,以公正裁判守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用实际行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