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张三在某饭店就餐,期间饮用约三两白酒。饭后,张三心存侥幸,想着上高速就行驶五分多钟不会被交警查到,于是无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驾驶小型轿车驶入高速公路。约五分钟后车辆驶离高速公路,回家途中,张三被路面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三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刑罚,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酒后驾车本就是触碰法律红线的违法行为,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更是将自身与他人生命安全置于极度危险当中,属于法定从重处理情节。高速公路上车速快、车流量大,醉酒驾驶会导致驾驶人判断力下降、反应迟缓、操作失控,一旦发生事故,极易引发多车连环相撞,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远大于普通道路醉驾。法律绝不允许任何人拿道路交通安全当儿戏,任何漠视法律、危害公共安全的醉驾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请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严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共同守护平安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