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中国旅游日普法宣传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5-19 17:49:29


    2026年5月19日是第16个中国旅游日,今年的主题是:“乐享品质旅游,共赴美好山河”。旅游出行关乎群众美好生活,景区安全保障、游客自身防护、法律权益维护,是每一场旅途不可或缺的必修课。近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游客景区游玩受伤引发的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以此案为典型,为广大游客、旅游经营主体敲响安全警钟。

    游客何某通过旅行社代订门票,前往某景区游玩。其在景区拦水坝拍照时,因拦水坝护栏铁链脱落、仅用铁丝捆绑固定,设施仍存在安全隐患,不慎从拦水坝跌落至河道受伤。事故发生后,景区工作人员及时开展救援,游客先后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近3万元。后游客将景区运营方、承保保险公司、票务代订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各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拦水坝护栏铁链脱落、简易捆绑,景区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运营方旅游有限公司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游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深达4.8米的河道旁拍照,未充分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旅行社仅提供代订门票服务,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划定责任比例:游客自行承担40%责任,景区承担60%赔偿责任;由景区投保的公众责任险承保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大部分损失,景区承担剩余赔偿责任,驳回游客对旅行社的赔偿诉求。案件又经上诉后维持原判决。

    本案是旅游纠纷中极具代表性的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清晰界定了旅游经营者、游客、保险机构三方的权责边界:

    1.旅游经营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景区、旅行社等旅游经营主体,需定期排查游乐设施、护栏步道、防护装置等硬件安全隐患,完善警示标识、应急救援机制,守住游客安全底线。

    2.广大游客:游客在享受旅游服务的同时,负有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在临水、临崖、陡坡等危险区域,切勿为打卡拍照冒险靠近危险地带;游玩前关注景区安全提示,遵守景区游览规范,杜绝危险行为,从源头规避出行风险。

    3.保险保障:景区投保的公众责任险、游客自行购买的人身意外险,可在意外发生后分担损失。其中,游客自行投保的意外险理赔款,不能抵扣旅游经营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二者并行不悖,是双重权益保障。

    辉县法院提醒广大游客、旅游从业者要树立安全第一、文明出游理念,理性打卡、敬畏风险,规范自身游玩行为;旅游经营主体要扛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保障与应急救援体系,依法合规经营;各方都要树立法治意识,遭遇旅游纠纷、人身损害时,留存现场影像、沟通记录、医疗票据等证据,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理性维权。

责任编辑:G    


关闭窗口

您是第 21000834 位访客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