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等民事活动中,合同条款是双方权利义务的“说明书”,但条款表述模糊、理解分歧,往往会成为矛盾纠纷的导火索。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薄壁法庭审结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通过对争议条款的精准解读,明确了合同解释的裁判规则,为化解此类纠纷提供了清晰指引。
基本案情
2021年,甲公司与赵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了赵某的房屋,合同约定:租赁期内,房屋日常维护及修缮由甲公司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赵某同意甲公司自行对所租房屋进行装修改造,范围包括:水电改造、厨房、住宿房间、卫生间及洗漱间水电等方面;装修费由甲公司自行承担。协议到期后,所有物品不得拆除(办公用品、空调、热水器、厨具除外),且归赵某所有。依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添置了办公设备及厨具。合同到期后,甲公司不再租赁房屋,退租时欲将自行添置的家具、家电、净水机、消毒柜、控制柜、沙发、茶几、工作台等运走,赵某予以阻止,称根据合同约定,这些物品应归赵某所有。双方不欢而散,甲公司将赵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上述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原告甲公司认为,仅房屋装修归被告赵某所有,并非所有添置的办公物品及厨具归均赵某所有。而被告却认为,仅办公用品可以拆除运走,其他物品应归其所有。结合租赁合同的目的、争议条款约定的内容、装饰装修物的处理习惯等因素,确定该条款中的“所有物品”应是与房屋形成附合的装修物,这些物品与房屋结构或者装修整体效果紧密相连,拆除可能影响房屋使用功能或者美观。而甲公司为日常经营需要购买的办公用品、家电家具、厨房用品不在此范围。通过现场勘验,确定了涉案房屋中属于甲公司购买的财产种类及数量。最终,法院判决赵某将勘验清单上的物品返还给甲公司。
法官释法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在此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和群众,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尽量细化条款,对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押金退还、添附物品归属、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退租时应及时办理物品交接手续,妥善留存证据,避免因约定不明或沟通不畅导致财产权益受损。
下一步,辉县法院将持续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作用,通过典型案件审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优化辖区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