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辉县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公司于2025年7月20日签订《坡体护栏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该坡体护栏施工项目。原告按约定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后,经结算被告欠付工程款980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98000元及违约金等费用。
案件审理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秦法官第一时间梳理卷宗、核查案件基本事实。经审查发现,本案存在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的问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快速办结案件。
但秦法官并未简单“一驳了之”。经了解,原、被告分属河南辉县与重庆,两地相距较远,诉讼往来耗时耗力。且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经济与工程争议,若仅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看似走完了司法流程,实则矛盾根源并未消除,会进一步加重企业诉累。为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减轻两地企业维权负担,秦法官决定以调解为突破口,结合案件事实开展释法明理工作。
由于双方当事人身处异地,线下碰面沟通难度大,加之双方分歧明显,调解工作从一开始就困难重重,但秦法官始终没有放弃,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调解期间,秦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线上方式与双方沟通。一方面结合案件细节普及法律知识,细致讲解建设工程分包、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等相关法律规定,清晰告知双方诉讼风险与法律后果,引导双方理性看待矛盾;另一方面认真倾听各方诉求,逐一梳理争议焦点,耐心劝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
随着调解持续推进,案件定于2026年6月12日开庭。开庭日期日益临近,秦法官依旧紧抓调解工作不放松,持续与双方沟通协商。双方代理律师也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与各自企业反复沟通、传递意见,全力配合调解。功夫不负有心人。在秦法官锲而不舍的协调、双方律师的积极配合下,开庭前夕,原、被告终于消除分歧,达成一致解决方案。
2026年6月10日,原告辉县公司主动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2026年6月12日,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顺利办结后,原、被告双方专程致电秦法官,对法院认真负责、为民着想的工作态度表达了诚挚感谢。一句句感谢,既是当事人对办案工作的认可,更是对法院温情司法的最大肯定。
司法的初心,是定分止争,更是温情护航。面对涉企纠纷,辉县法院始终兼顾法理与情理,牢固树立实质性化解纠纷理念,拒绝机械办案、就案办案,大限度降低企业诉讼成本,以有温度、有力度、有精度的司法服务,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全力护航社会平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