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辉县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和卞某罚金四千二百元。
2011年6月25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给被告人卞某打电话,预谋窃取卞某同事王某的手提包,并约定盗窃平分赃款。当天18时许,李某到辉县市某卫生院找到卞某后伺机作案。21时许,卞某借故将同事王某叫出值班室,李某到值班室盗走王某的棕色手提包,包内有现金2101元和3张银行卡。案发后,赃款被追退失主。
法院认为,李、卞二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鉴于二人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适用单处罚金不至再危害社会,故分别对二被告人单处四千二百元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