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原为同事关系,共事期间二人互生好感。2026年2月,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款1万元,收款前被告特意核对款项性质,原告以文字形式明确回复“赠送的一万元不用还”,被告随即收取该笔资金。转账后仅2日,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从原单位离职,双方自此中断联系。原告以该1万元系借款为由将被告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全额返还。庭审中,被告称案涉款项系原告主动赠与,双方既无借款合意,也无还款约定,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以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为核心要件,本案中,原告虽主张案涉款项为借款,但未能提供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也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且原告已明确作出“赠送不用还”的意思表示,故双方不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对原告的借款主张不予采信。
针对被告的“无偿赠与无需返还”的抗辩意见,法院进一步审理认为:案涉1万元明显超出同事日常礼节性往来的合理范畴。原告转账时双方正处于好感交往阶段,其给付大额款项的行为,本质上是以增进感情、确立稳定恋爱关系为隐含前提的赠与,该赠与行为暗含了双方持续交往、发展亲密关系的预期,属于附目的的赠与。被告离职后与原告中断联系,双方未确立恋爱关系,赠与所依托的交往基础已不存在,被告继续全额占有该大额款项,有违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
同时,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处分自身大额财产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主动作出无偿赠与的明确表示,对本案纠纷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案涉款项金额、双方交往程度、当事人过错程度及当地经济生活水平,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6000元。判决后,被告服判息诉,主动履行了案款6000元,案结事了。
近年来,同事、情侣好感交往期间财物往来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多。法官在此提醒:大额赠与需谨慎。超出日常人情往来的大额转账、贵重物品赠与,往往隐含着确立恋爱关系、缔结婚姻等目的,若最终目的未实现,赠与方可依法主张合理返还,法院会结合双方过错酌定返还比例.要理性处理情感与财产。交往过程中应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和财产观,避免以大额财物维系感情,从源头减少财产纠纷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