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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前消费存隐患 未成年违约仍需担责

发布时间:2026-07-15 10:41:50


    日常生活中,不少青少年误以为未满18周岁即可随意违约、无需担责。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薄壁法庭审结一起未成年人手机租赁引发的追偿纠纷,明确年满16周岁、以自身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原系理发店同事。2025年1月,年仅16周岁的赵某委托李某,以李某名义与租赁公司签订手机租赁协议,承租一部高端智能手机。合同签订后,手机由赵某实际占有、使用,全年租金4000余元均由赵某按期足额支付。

    2025年底租赁期满,李某通过微信通知赵某按时返还手机,赵某先是应允,后拒不配合返还。因租赁物未能按期退回,租赁公司依据合同触发强制买断条款,李某代为垫付手机买断款5000余元。事后,李某多次向赵某追偿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庭审中,赵某辩称其签约时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委托行为未经监护人追认应属无效,同时认为租赁平台存在消费陷阱,自身不应承担损失。此外,赵某自认已将涉案手机私自抵押借款,因未能按期还款,手机被第三方变卖,客观上无法返还。

    法院审理查明,赵某委托租赁手机时已满16周岁,且在理发店务工,依靠自身劳动获得稳定收入,能够独立维持个人生活,依法应当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后果。赵某擅自处置租赁手机、拒不返还租赁物,是导致李某被迫支付买断款项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赵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5000余元。判决作出后,赵某认清自身过错,服判息诉并主动履行案款,案件顺利办结、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

    司法实践中,年满16周岁且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以未成年为由逃避合同责任。

    当前手机租赁、分期购机、以租代购等新型消费盛行,部分青少年受攀比心理影响盲目超前消费,随意签订租赁、借贷协议,甚至擅自抵押、处置他人或租赁财物,极易引发违约赔偿纠纷,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在此提醒广大青少年,要树立理性、适度、量入为出的消费观念,摒弃盲目攀比和超前消费,增强契约精神与法律意识,审慎参与各类商事交易,自觉守法守约,杜绝随意处置、变卖、抵押他人财物,切实维护自身及他人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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