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上网时因座位而与人发生争执,遂出手致人轻伤,日前,被辉县市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一年。
2010年11月11日,被告人徐某到辉县市某网吧上网时,让正在该网吧1号电脑上网的李某给其让开1号电脑,李某不从,双方发生争吵,后李某让开1号电脑到4号电脑上网,此时又有人让李某让开4号电脑,李某不同意,徐某看不惯李某,即到4号电脑前从座椅上抱起李某将其摔到地上,并对李某殴打,致使李某右侧锁骨头骨折,属轻伤。
后被告人徐某赔偿受害人李某经济损失28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给予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并如实供诉了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