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年郝某因与人言语不和便飞脚踢断了他人的三颗门牙,近日,被辉县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1年2月2日11时许,石某到被告人郝某家中找郝某的父亲郝江业索要欠他的工资款,交涉中郝某回到家,与石某言语不和发生吵骂,被告人郝某飞起一脚,将被害人石某的三颗门牙踢断。石某的损伤为轻伤。被告人郝某赔偿被害人石某经济损失2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11年4月29日,被告人郝某主动到辉县市公安局某镇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诉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辉县市法院经审理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郝某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