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直播快速普及,不少未成年人被所谓“高薪直播”吸引,私下与传媒公司签约,涉未成年人直播服务合同纠纷持续增多。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赵固法庭审结一起典型案件,依法认定未成年人所签直播协议无效,驳回公司全部索赔诉求,以司法利剑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尚未年满18周岁的陈某,在未告知、未征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直播合作协议。合同约定,陈某需长期提供直播服务,若单方终止合作,需承担10万元高额违约金。2025年9月,陈某停止直播工作。该文化传媒公司随即诉至法院,主张陈某构成违约,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0万元、律师费6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签约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后追认。涉案直播协议条款繁琐、权责不对等,高额违约金约定严苛,明显超出未成年人认知水平和风险辨识能力,且该协议未取得陈某监护人的同意与追认,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庭审中,该公司辩称陈某有直播收入,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陈某具备稳定、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独立收入来源,不符合法律认定标准,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网络直播机构要严守法律底线,严格核验签约人员年龄,严禁绕过监护人,与未成年人签订带有高额违约金、权责失衡的长期服务合同;广大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网络行为的监管和引导,常态化开展普法教育,让孩子理性看待网络高薪诱惑,杜绝私自签约、私下合作。同时提醒广大未成年人,网络签约暗藏风险,面对高薪邀约、违约追责等条款切勿轻信盲从,遇到各类网络合作签约事宜,务必及时告知监护人,避免陷入法律纠纷、遭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