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群众认为,起诉离婚只能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办理,这其实是常见误区。司法实践中,被告经常居住地是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核心依据之一。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西平罗法庭就审理了一起管辖权异议离婚案件,依法将案件移送至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审理,清晰厘清了离婚诉讼管辖规则。
基本案情
原告郎某向辉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件立案后,法庭依法向被告余某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全部诉讼材料。法定答辩期内,被告余某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其早已离开户籍所在地,长期在外地生活,本案不应由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佐证主张,余某提交了派出所暂住人口登记凭证、居住地村委会证明、子女就读证明等系列证据,完整证实截至起诉时,其已在外地连续居住满一年。
承办法官逐一核查证据、实地走访核实,确认原、被告二人早已离开户籍所在地多年,被告经常居住地不在本院辖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最终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审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官提醒
起诉离婚并非一律归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当事人提起诉讼前,务必核实被告实际居住情况,主动收集居住证明、就读证明、暂住登记等佐证材料,精准选择管辖法院,避免因管辖错误延误案件审理、增加诉讼时间成本,高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