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9日上午,辉县市法院执行局在对一起强制迁出房屋物品案件时,遭到被执行人家属的暴力抗拒,被执行干警迅速制服,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2002年,付社林借到吕广龙现金35000元,因长期索要无果,2009年8月,吕广龙将付社林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35000元及利息14560元,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付社林于2009年11月1日前支付吕广龙现金5000元,剩余30360元于2011年1月2日还清。如不能清偿,加付利息16515元。但是,约定时间已过,付社林仍未履行。2009年12月1日,吕广龙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要求付社林支付借款50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付社林分文未付。2011年1月4日,再次提起执行申请,要求付社林支付借款46875元。在执行期间,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付社林在辉县市西环路百货公司家属楼的一处未居住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在多次与被执行人协调案件无果的情况下,我院依法对该房产进行了评估和拍卖程序。2011年8月30日,第三人龙治国以72000元的最高价竞买该房产。2011年12月6日,我院发出腾出房屋公告,责令被执行人付社林在2011年12月15日前从被拍卖房屋内迁出,逾期未搬迁。我院在对付社林多次进行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决定于2012年3月29日实施强制搬迁,并在3月26日制订了严密的执行预案。
2012年3月29日上午九时,在主管副院长李保良、执行局长张秀金的带领下,我院执行局全体干警与我院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市政法委、当地居委会、电视台记者等有关人员一道来到执行现场。在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拒不到场的情况下,张局长下令强制打开了门锁,对屋内物品进行强制搬迁。上午十一时许,被执行人付社林之子付飞突然来到搬迁现场,手持一把裁衣服用的长柄剪刀,先是将房内玻璃敲碎,后又挥舞剪刀对执行干警及搬运物品人员进行公然的威胁。在多次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张秀金局长趁其稍一疏忽之机,突然上前死死抓住付飞持剪刀的右手,其他几名干警一拥而上,将其牢牢地按在地上,夺下了他手中的剪刀。一起暴力抗法事件被安全处置。在抢夺付飞剪刀的同时,张秀金局长的左手被多处挫伤。付飞因抗拒执行被当场司法拘留,被司法警察带离执行现场。其后,搬迁工作顺利进行,所有搬离物品被送到付社林在辉县市西王庄村的另一住处。
搬迁活动结束后,参与执行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深受感动,他们纷纷表示,没有想到执行工作这么难做,时时还会有人暴力抗法,对执行人员的人身带来威胁,一致表达了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对执行干警的慰问及支持,呼吁社会积极支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关心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