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9日,辉县市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被告人袁某因非法狩猎罪,被判处罚金二千元。
2011年12月21日,被告人袁某在未办理《狩猎证》以及其他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禁猎区辉县市黄水乡某村附近非法使用粘网捕杀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麻雀,被人举报后,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在路上将被告人袁某抓获,当场查获麻雀46只(一只活体)。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区非法捕杀国家保护的有益的陆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予以刑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是辉县市法院审理的首例非法狩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