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辉县市法院对用暴力袭击执行人员的刘某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2008年10月,被告人刘某因和辉县市某村村民张某有经济纠纷,张某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刘某支付现金4900元。2009年3月16日,辉县市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张某现金4900元。刘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张某向辉县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辉县市法院受理该案后,指定该院执行局周某承办该案,周某承办后,多次找被告人刘某敦促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刘某拒不履行。
2011年4月13日下午,周某和该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李某再次前往刘某家中执行该案,当周某和李某到刘某院中喊刘某时,刘某突然从屋内出来,顺手在屋门口拿了一把铁锹朝周某铲去,致周某左手拇指皮肤裂伤、拇指指尖关节囊开放、屈肌腱近止点处完全断裂、2侧指动脉完全断裂、2侧指神经部分断裂,其损伤属于轻微伤。
日前,辉县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