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辉县市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郭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不仅撞伤自己,同时又因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郭某系辉县市常村镇某村农民,2011年11月4日19时许,郭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至该市常村镇某厂门口时,与同方向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大货车相撞,致使自己右侧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锁骨骨折,头皮软组织损伤,经血液乙醇检测,郭某为醉酒驾驶。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己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