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家的狗咬死了邻居家的四只羊,辉县的孙老汉不得不赔偿邻居两千八百元,对于自己对狗的疏于看管懊恼不已。
2012年3月11日,被告孙老汉的两只狗跑进邻居崔某家的羊圈,当场咬死羊两只,咬伤羊两只,随后受伤的两只也死亡。后双方经村干部调解,均认可死亡羊4只,按每只700元计算。但因孙老汉认定死理:咬死两只只赔两只,后来死亡的两只与我无关。以致调解未果,无奈崔某将孙老汉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孙老汉饲养的狗咬死崔某的羊,给崔某造成了损失,其应当予以赔偿。双方经村委会协商时,认可死亡四只羊,每只羊700元,故对此予以支持。为此,判决被告孙老汉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崔某损失二千八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