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张明虎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辉县市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从本令发布之日起至其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日止,上述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卧铺、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以上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上述规定进行高消费,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应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请广大人民群众对被执行人违反高消费限制的行为予以监督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0373--6256189
曝光被执行人名单
序号 被执行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是个人的填身份证号) 应履行债务数额(元) 执行法院
1 新乡市瑞丰水泥有限公司 张春峰 390883 辉县市法院
2 辉县市百泉镇后爻村委会 张景义 20000 辉县市法院
3 张明虎 41078******** 100000 辉县市法院
4 田金中 410723197202282775 42985 辉县市法院
5 崔 正 41078******** 136416 辉县市法院
6 孙天宇 41078******** 42985 辉县市法院
7 李金禄 41078******** 367108 辉县市法院
8 常凤明(鸣) 41072******** 23090 辉县市法院
9 洪文明 41078219810421347X 76840 辉县市法院
10 李保忠 41078219650606157X 141590 辉县市法院
11 常学青 41078219680401013X 46108 辉县市法院
12 孙明安 41078******** 7000 辉县市法院
13 常献亮 41078219731112001X 40000 辉县市法院
14 李志远 41078******** 40639 辉县市法院
15 秦小鹏 41078******** 45323 辉县市法院
16 王 林 41078******** 400000 辉县市法院
17 辉县市峪河镇李千户营村委会 杨运动 14100 辉县市法院
18 河南天和型材有限公司 徐哲峰 426400 辉县市法院
19 新乡市泉运业有限公司 郭表昌 48899 辉县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