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辉县市法院审结了该市首例收购滥伐林木案,被告人马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2012年8月份,马某以14000元的价格购买位于辉县市吴村镇卧龙岗村北通赵屯村路南李某的杨树234棵,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所购林木予以砍伐。王某明知马某系无证采伐,仍以17200元的价格将马某所砍伐的林木予以收购。经鉴定,被伐林木折蓄积26.875立方米,价值10481.28元。同年9月,二人分别到辉县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王某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考虑到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