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害人王某某在受轻伤的同时,被告人陈某亦因其故意伤害行为获得了应有的刑罚。
2011年12月7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与其父亲开车去邻村拉木头,当行至辉县市冀屯乡南流村北地时车陷入路旁一沟内,挡住了后方王某某车的去路。随即双方因让路问题发生争执,进而互殴。后陈某用砖头砸王某某头部致其头皮裂伤,属轻伤。经调解,被告人陈某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3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调解。
经审理,根据案件的情节与被告人的表现,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